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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07-16 |      【打印】【关闭窗口】

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教〔2013〕1435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助〔2013〕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全日制三年制中专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为在校学生的15%。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出资设立。同时学校配套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初中毕业后的学生;

    (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公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划定的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部分县及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属的农村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一、二年级初中毕业后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有下列情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一)经常校外上网或进出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二)使用游戏机、Mp3、Mp4等高档消费电子产品

(三)有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习

(四)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

条 有以下情之一的,将取消当学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一)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三)学习不努力,学业成绩明显滑坡;

    (四)生活上挥霍浪费,购买奢侈消费品,有抽烟、喝酒、赌博等行为。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班主任递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户籍证明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认定并公示

    (一)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班主任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二)各班级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起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并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后于2013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行,原《中科院合肥科技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科校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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